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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民政局和我家官司的判决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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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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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2: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判户县法院认为,曹志杰被开除的处分被撤销后,其开除其间的工资属于行政部门落实政策范围,不属于户县法院管辖范围。曹志杰与溶剂厂自愿达成协议,该协议中关于养老保险全部由个人承担的约定违法,其余部分是有效地。故曹志杰要求企业承担应由其承担的养老保险金10212.89元应予以支持。对工资部分,因曹末提供劳动,其要求溶剂厂支付工资缺乏合法依据。推迟退休,并非企业过错,其要求企业承担没有补发的退休金没有理由,降温费,取暖费属于落实政策范畴,故不予支持,遂判决,1,户县社会福利溶剂厂向曹志杰支付应由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及利息10212.89元,2,驳回曹志杰其余诉讼请求!6 p+ z2 ^$ R( G
     曹志杰上诉至本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曹志杰上诉提出其与溶剂厂所签订协议是为了办理退休属于无奈所签,故不是其真实意愿,其末提供劳动,是因为错误开除造成的,企业应当支付工资。户县民政局作为国家机构,参与并指导溶剂厂对曹的处理事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 d+ f1 A9 _6 E5 f5 O. r
     溶剂厂上诉提出,2005年与曹志杰签订协议,按照约定,其已为曹志杰办理了退休手续,2010年曹提起诉讼,认为协议无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也丧失了对协议的撤销权,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调离,不是其单位的职工,其没有义务为曹缴纳养老金。4 h  ]$ @6 B7 n6 x
     经审理阐明,原审法院户县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双方在上诉中,对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末提出异议,本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2 `6 Q! ~# O/ G. a. Q     本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曹志杰在1992年8月前任溶剂厂副厂长,故其无可争议的是溶剂厂员工。1992年8月26日,民政局下文调曹到户县社会福利企业总公司工作。但因曹没有办理调离手续,溶剂厂及民政局对调离文件末执行也末提出异议,故曹志杰应为溶剂厂职工。这一法律关系不以曹被错误开除而改变,溶剂厂应按照法律规定为曹办理养老保险。曹志杰被开除其间末向溶剂厂提供劳动,虽然不是溶剂厂造成,但也并非曹志杰的过错,依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溶剂厂应向曹支付生活费,故曹志杰要求溶剂厂支付工资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可予部分支持即将支付工资部分改为生活费,溶剂厂以曹不是单位职工不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驳回曹志杰要求溶剂厂支付工资的诉讼不当,应予以改判。在一审期间,溶剂厂并末提出曹志杰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末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溶剂厂以曹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予采纳。溶剂厂末按时给曹办理退休手续,造成曹达到退休年龄后从2002年8月到2007年2月无法领取退休金,对此,溶剂厂应当承担支付这一时间段生活费的责任!从户县民政局给曹志杰下调令的事实来看,曹志杰应为民政局的局管干部,故户县民政局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溶剂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驳回曹志杰要求溶剂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改判,依照陕西省企业支付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2 ~! A# X, J; R- y1 P
     1,维持原判第一项即溶剂厂向曹志杰支付企业应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及其利息10212.89元。' k; u4 H$ q* R
     2,撤销原判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J3 e2 i* q: q" [     3,溶剂厂支付曹志杰1994到2007年2月生活费(按照最低工资的75%计算)共计42975元,户县民政局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10元,有溶剂厂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S- w! ^# c0 ]" W9 B3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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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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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1 15: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曹户儒 于 2011-10-11 15:19 编辑 . d) e% b: `3 B1 Y
3 O" H0 z. G: B- V, e6 B4 t( m0 ~* P+ R
说到这里,判决应该是公正的,可是户县民政局和其下属企业户县社会福利溶剂厂,依旧喋喋不休,为了顾及国家机构的所谓颜面,却依然走着歪曲的路线,继续向高院提出了上诉!面对十余载的错误,户县民政局不思悔改,一而再,再而三的置法律于不顾,凭借上诉给自己脸上贴金,企图少赔付,不赔付的错误理念,其目的是阻碍民众的公正,置法律和政府颜面于不顾!如此户县民政局,何以为民当家做主!体恤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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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8: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打赢了官司,恭喜小曹!
长安18子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xaj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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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1 22: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各位网友网民的支持,可是说到官司赢输关系上,我得说说阻碍这次民告官官司的阻碍者户县民政局,户县民政局人家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已经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了,这一上诉,我个人看法是怕丢户县民政局的人,怕自己脸上无光,我要说的是,错误了10余载的冤案,由户县民政局伙同户县社会福利溶剂厂一手造成,却在社会主义法制公正的今天,依旧不思悔改,继续错误路线,如此的户县民政局心理,迫使我的批驳议论久久不能平静,如此作风的户县民政局领导,怎不叫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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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滇池秋坪

梦想的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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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23: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鄙视国家机关中和社会中出现的败类。9 t, _0 f: L5 ~
" v* T1 ~  s, p/ l/ \9 Q# V
应严厉打击腐败份子。
箭东路天猫优品(家电) 微信/电话:17392899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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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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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00: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判官 于 2011-10-12 00:59 编辑 , F& o& r, j: r/ R
+ B- W) D. G$ @! u7 R; `  }. t
楼主啊!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在这里指责上诉你就违法了。+ Y& G% |& r, J8 P* W
不过按此案件应该是“申诉”而不是“上诉”,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发帖前要读一下法律,以免出错。+ B, W: }! a" {0 E: d% M3 q6 U
申诉是法律程序,是当事人的权利,在这里指责申诉你还违法了。
4 P. g1 R9 }' i; O! m事归事,法律运用是否正确,是另一回事,谁也不能剥夺当事人上诉和申诉的权利。2 o7 B& f+ H; I6 X8 L+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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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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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2 11: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自身有问题的案件,经法院纠正的事实,却一而再,再而三的进行所谓的申诉,其目的不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是为其错误事实进行死缠烂打!户县民政局的错误举报,使得当事人沉冤10余载,对于不法事实,评论批驳其错误,是指责,是纠正!如果说纠正犯法,那么曾经错误举报给当事人造成伤害的户县民政局,何尝不是犯法?指责是对民政局纠正错误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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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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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2 14: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发帖指责批评户县民政局错误之处,被说成犯法,户县民政局面对错误而不知悔改那叫什么?发帖错?批评错?还是让户县民政局一错再错拖延百姓公正的判决错?谁是谁非?欢迎大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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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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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8 18: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已经秉承法律程序,向户县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的申请书!户县法院,中院的公正判决,执行就看您们了!户县民政局,面对当年的事实公正,又该如何处理,如何应对?是积极补偿还是因故拖延执行时间?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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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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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1 12: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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