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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狮队受邀表演遇车祸 死者家属告"雇主"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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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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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16: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11-15 16:26 编辑 : P, b" v* e/ n

0 f2 w4 t& Z- a6 p         亲属去世,邀请舞狮队前来表演;结果一女队员在表演时,遭遇车祸身亡。“要不是受雇于人,就不会遭遇车祸。”抱此想法的受害者家属遂将“雇主”以及丧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m9 `% o  {& O0 K% Z    今日上午,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雇主”和丧家无过错,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 ?3 D# c' [. n4 I5 O   舞狮表演遭车祸
8 w+ a5 }5 g1 o' q$ l% m! n/ @  2008年12月31日,忠县人晏某的母亲去世。为将丧事办得热热闹闹的,亲属花某决定邀请邻县的“石柱兄弟狮龙队”前来表演。随后,花某与该队队员阎某约定价格800元/天。6 d& F8 s" V9 E  x/ I& I1 d3 C
     当天下午,“石柱兄弟狮龙队”的11名队员,来到忠县乌杨镇的晏家进行舞狮表演。据村民回忆,那天的舞狮表演很精彩,队员们也很投入。一度,他们还从丧家的院坝一直演到了丧家门前的公路上。对此,花某多次提醒过舞狮队,注意安全。
# M7 a' D" J1 b   下午5时许,郭刚驾驶一辆货车路过此地。而该队女队员朱某只顾表演,竟撞上货车。
6 g5 a* z$ U: M1 }1 q1 T$ U1 }  M   2009年3月9日,伤者朱某将郭某起诉至忠县法院。同年4月10日,忠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郭某一次性赔偿朱某医疗费12万元,其余费用由朱某自行承担。同时,朱某自愿放弃向郭某主张因本次事故将要产生的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权利。% F7 B1 s# ^/ q  C7 R  n- z( n  P7 p
  同年5月7日,朱某死亡。$ S5 l+ f  _" G" B
  状告“雇主”及丧家' v% O0 Q* m3 y" V( m! ?7 Q0 e
  朱某死亡后,其家人又将邀请他们前去表演的“雇主”花某以及丧家晏某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 ^7 g1 ?9 S0 H+ R  _. q$ e   朱家人在诉状上称,舞狮队的演出时间、地点是受花某以及晏某安排、指挥;花某支付的800元是他们付出劳务所得。因此,朱某与花某以及丧家存在雇佣关系。同时,朱家人认为,丧家晏某所提供的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并最终导致朱受伤死亡,因此晏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I8 D0 Z5 d, Z, g! n
  对于这起悲剧的出现,花某及晏某都表示同情。
! N& B4 T# e& \# B+ t9 Y* R   但花某辩称,他和舞狮队是承揽关系,承揽人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风险应由承揽人即舞狮队自己承担。而晏某也表示,自己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同时,朱某等人应当知道在公路上表演存在危险。因此,死者家属要求花某以及晏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于是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 f' d7 \  \0 x; b% p1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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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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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00: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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