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户县
查看: 21579|回复: 2
收起左侧

解雇劳动者未通知工会属于违法 被判支付双倍赔偿金

[复制链接]

539

主题

26

回帖

4406

积分

肆.江湖一剑

Rank: 5Rank: 5

积分
4406
发表于 2015-5-31 17: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公司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单方解雇了劳动者,劳动者则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就该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除,判令单位支付二倍赔偿金及加班工资计16000元。7 A; a2 X5 U% n6 ]
  
* s' _2 |9 o; f2 z0 ^2012年,唐某进入新福公司工作。2014年,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后新福公司认为唐某上班迟到早退,鼓动其他员工消极怠工等,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于同年9月向唐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唐某认为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加班工资。劳动仲裁委裁决新福公司支付唐某赔偿金及加班工资计19000元。* y$ C/ I- v+ m0 F$ M
    m4 ~7 e' m1 D. l" L+ j% H
裁决后,新福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称,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属实,公司多次作出书面处罚决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事先通知了工会。
( o7 D' G/ z* D$ W, e$ d  * k! l; g. X+ n3 }7 I
法院审理后查明,唐某加班工资基数为3050元/月,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为2900元。唐某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关系事先未通知工会。* Q( v7 \+ b1 L- \
  % K8 c0 W; h% w. F6 K" i+ E6 l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唐某有迟到早退、鼓励其他员工消极怠工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公司负有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的义务。公司只提供了召开内部管理层干部会议的记录,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违反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属违法解除,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唐某支付赔偿金。双方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加班工资基数为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月工资,故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3050元计算。公司已经支付了3000元,故尚须支付1400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杨帅民)
& k. g1 T6 W, H6 J: {. y  ' b! J2 p4 ~: A
■法官说法■
$ U/ y. Y* ?: m0 f/ [5 f, ?* W  
% B, e/ U; U: q" k: v* k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通知工会5 M" f7 }4 n4 Z
  
( M# S1 I* n- u' e- X8 Q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宗旨就是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虽然最终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权在用人单位手中,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等重要,通知工会这一程序性义务对于保护劳动者免受不公正解雇等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未履行通知工会义务,即使解除的理由正确、充分,也属于违法解除,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i' R4 i" }% u4 `+ P7 U3 g  A1 d
  
- L; J4 q. a1 I3 u, p人民法院报20150515-39 e4 J) l% k9 P6 ]5 K
联系电话:13572551533

372

主题

5207

回帖

2万

积分

捌.大漠孤烟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27437

社区QQ达人社区劳模

发表于 2015-5-31 18: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5

主题

2506

回帖

1万

积分

柒.天山茗客

Rank: 8Rank: 8

积分
19777

社区QQ达人社区居民新人进步灌水能手百度吧友社区劳模高级会员

发表于 2015-5-31 22: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秦岭网

陕公网安备 61012502000158号
陕ICP备10002220-1~2号

GMT+8, 2025-6-17 14:22 , Processed in 0.275182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