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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8-16 18:07 编辑 Q9 U, j* }. J2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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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五河县村民李某的三层楼房在建设中的时候,突遇大风天气将三楼的东面墙壁吹倒,将邻居张某的房屋砸坏,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李某认为应该是建工队承担责任,遂要求将承建房屋的蒋某追加为被告。日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承建商蒋某赔偿张某的财产损失二万五千余元。
7 @( A- j/ A/ p1 _ 2009年6月,五河县双忠庙镇张集村的李某为了建设自家的三层小楼,找来了包工头蒋某,由蒋某承建该房屋。2009年8月23日,在建房屋已经建好两层,第三层房屋只砌了东面墙,因为早上便开始下雨,建工队并没有施工。下午16时左右,出现雷雨大风天气,瞬时风力达到11级,大风将在建的三层东墙吹倒,将李家楼房东面的老张家的三间平房砸毁,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房屋损失3万元。
! T' z$ |0 Z8 B% u/ U3 h1 |. n 被告李某认为自己的房屋系在建房屋,属于承建商蒋某管理,自己没有责任,要求将蒋某追加为共同被告,法院依法将蒋某追加为共同被告。/ h9 M% J, p( \
庭审中,被告蒋某认为原告的房屋损失是因为出现大风天气导致,是不可抗力事件,自己没有过错。" A9 o9 b2 l6 o
原告则认为在建的墙存在安全隐患是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两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I+ S- \& U' ?2 k, f
五河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事发时虽出现雷雨大风天气,但该风力不足以使平时安全的房屋倒塌,该墙倒塌是因为蒋某在施工时只建一面东墙,且高度达2米左右,其施工瑕疵是造成东墙倒塌的主要原因,两被告关于不可抗力的辩解不成立,遂判决被告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231元,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 }+ |" @) F4 o) v& k8 ]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蒋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蚌埠市检察院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9 |! x' Y; `0 x9 N4 O 蚌埠中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蒋某作为李某房屋的承建方,在其所建房屋未交付前,是该房屋的管理人,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其存在管理及施工上的过错,其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虽是房屋的所有人,但是该房屋正在建设中,未予交付,其对于损失的发生无管理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正确,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遂维持了五河县法院的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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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9 p8 O, L" X2 K; w来源: 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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