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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物品在公共场所摔倒被毁损餐厅承担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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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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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1 09: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贵重物品在公共场所被毁损的认定与责任划分
◇ 陈 璐 乐 巍
        2011328日,朱某在某餐厅就餐时,经包房前往卫生间途经餐厅大厅收银台转角处时摔倒,戴在其手上的手镯摔成四段。在朱某摔倒前,该餐厅的清洁工张某在其摔倒的地方刚拖过地,并放置了“小心地滑”的提示牌。随后,朱某拨打110报警,张某与该餐厅的服务员马某在派出所均陈述“没看到朱某摔倒的全过程,但看到她蹲在地上,手里拿着碎了的手镯”。朱某遂将该餐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诉讼中,朱某申请对摔坏的手镯在2011328日完好状态下的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破损手镯假设完好、无绺裂状态下,在2011328日的市场价值为30万元至40万元。本次鉴定费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餐厅应当预见地面湿滑可能产生致人摔倒的危险,其虽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但并不能免除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而朱某作为成年人,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本案实际,确认该手镯价值为35万元,由某餐厅承担70%责任及鉴定费,其余由原告承担。遂判决:某餐厅赔偿朱某25.06万元,破损手镯归某餐厅所有。
       某餐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某佩戴的翡翠手镯价值较高且极易损坏,其作为所有人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时朱某在就餐前并未向该餐厅明示,故要求该餐厅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则会超出了管理人能够预见的范围。因此,由该餐厅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遂撤销一审判决,由某餐厅赔偿朱某损失10.5万元、评估费8000元,其余损失由朱某自行承担。9 c/ q; `: E2 Y5 x8 z+ |' z) U) k
  人民法院报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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