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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3 u3 `$ z" i+ J& y/ ?* d 2008年5月,王某的父亲去世,留下不菲的遗产,王某有兄弟姐妹五人,王某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还可以,而其它兄弟姐妹经济条件较差,因此主动放弃自己的继承权,王某的妻子陈某知道后,非常不满,认为公公去世后,自己丈夫继承的一份,应该是自己夫妻的共同财产,现在丈夫放弃继承,是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
* K& L3 E/ f2 D' i( {& U; ` 【分岐】
; Z0 D \* R5 ~- ?6 @ 公公去世,丈夫放弃继承权,是否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 E5 ]! ]* q/ }. J$ ]3 u
第一种观点,丈夫在没有征求妻子的意见放弃继承财产,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
L# r0 m. H7 {4 Z# \( p 第二种观点,丈夫放弃继承的,不构成对妻子财产的侵害。
4 T6 h$ x3 Q% J& ~. } 【分析】- s2 h( B$ t$ v& Z! u! L [) M" Q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之一。当事人对继承的放弃,并不当然意味着对配偶财产权的侵害,或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构成擅自处分。0 V9 L- _, V* T0 [: \- u
继承权的实现,除了要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基础事实外,实际上还应附有条件即被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这一点在“继承法解释”的第49条、第51条上,有很明显的体现。笔者认为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时,当然产生溯及力,溯及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就是:直接的导致继承丧失。这种继承丧失是在遗产(财产权)取得之前行使的,因此,就不存在因放弃继承权,而产生侵犯妻子(共有人)的共有财产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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