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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法院、中院:起诉拆迁通告,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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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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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4 08: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安铁路法院、中院:所诉《拆迁通告》内容系在征收上诉人所在村组土地过程中对拆迁安置补偿等作出的安排,以《拆迁通告》形式向相关人员告知拆迁安置补偿相关事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所在村组的土地已经省、市、县三级政府作出土地审批件同意征收为国有。因此,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被诉《拆迁通告》对上诉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的起诉《拆迁通告》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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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占朋、惠秀丽、程大刚诉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庞光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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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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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2018)陕7102行初2249号
    原告程占朋,男,汉族,住西安市户县。
    原告惠秀丽,男,汉族,住西安市户县。
    原告程大刚,男,汉族,住西安市户县。
    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庞光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孙朝军,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泽,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占朋、惠秀丽、程大刚诉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庞光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占朋、惠秀丽、程大刚诉称,三原告在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庞光镇西焦村建有房屋。2018年9月5日,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庞光镇人民政府作出《西安高新区庞光镇焦东、焦西村拆迁通告》(以下简称《拆迁通告》),明确拆迁范围、安置方案,并要求一个月内搬离。三原告的土地和房屋在该《拆迁通告》的征收拆迁范围内。三原告认为,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庞光镇人民政府的《拆迁通告》,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庞光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拆迁通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庞光镇人民政府承担。
    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庞光镇人民政府辩称,《拆迁通告》仅仅是将焦东、焦西村拟搬迁安置对象户籍认定的基准日、土地上建筑及其他附着物确认日等内容在被拆迁安置对象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其是焦东、焦西村土地征收过程中拆迁工作的宣传动员和预先告知行为,其实质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一个环节和组成部分,其是因焦东、焦西村房屋征收而产生的过程性行为,内容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对三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14年12月31日,经陕西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报来的《关于户县2014年度第七批次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请示》并与当日发布陕政土批(2014)308号审批土地文件,该文件明确载明同意将户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庞光镇东焦将村、西焦将村等有关村组31.213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2018年9月5日,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庞光镇人民政府收到《西安高新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关于庞光镇焦东村焦西村拆迁工作的通知》,内容为:“根据西安高新区2018年项目落地攻坚大行动工作精神、管委会党工委的要求和征地拆迁作战计划,请贵镇依据陕政土批(2014)308号、市国土字(2015)第349号、县国土字(2018)11号相关文件,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焦东村和焦西村的整村拆迁工作,确保“开沃新能源汽车”项目按时供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之规定,焦东、焦西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庞光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依据陕政土批(2014)308号、市国土字(2015)第349号、县国土字(2018)11号相关文件以及《西安高新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关于庞光镇焦东村焦西村拆迁工作的通知》依职权作出《拆迁通告》,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且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庞光镇人民政府在发布《拆迁通告》之前,已于2018年8月30日晚召开会议,向焦东、焦西村群众征求对整村搬迁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三原告诉称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庞光镇人民政府发布的《拆迁通告》在实体上和程序上违法,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支持,应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三原告系西安市原户县庞光镇西焦村村民,2018年9月5日,西安高新区庞光镇人民政府作出《拆迁通告》,内容为:“根据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总体工作安排,为确保焦东、焦西村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该村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2018年9月5日,为焦东、焦西村住户户籍认定基准日。二、2018年9月5日,为焦东、焦西村建筑及其他附着物确认日。在此之日后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三、2018年9月5日,为焦东、焦西村全面拆除开始之日。自此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在一月之内搬离。四、焦东、焦西村任何被拆迁人都要自觉服从《西安高新区庞光镇焦东、焦西村房屋征收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尽快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五、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和支持西安高新区建设。对煽动群众闹事、打骂拆迁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焦东、焦西村拆迁安置补偿由庞光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具体按照《西安高新区庞光镇焦东、焦西村房屋征收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办理。”三原告的土地和房屋在该拆迁通告的征收拆迁范围内,三原告以该《拆迁通告》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本案中,《拆迁通告》的内容并未对三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综上,三原告的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一)、(八)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三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三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冯 悦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曹文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晗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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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秀丽,程占朋,程大刚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庞光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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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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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71行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占朋,男,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西安市户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秀丽,男,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西安市户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大刚,男,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西安市户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施斌,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庞光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孙朝军,镇长。
   上诉人程占朋、惠秀丽、程大刚因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8)陕7102行初22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三原告系西安市原户县XX镇XX村村民,2018年9月5日,西安高新区庞光镇人民政府作出《拆迁通告》,内容为:“根据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总体工作安排,为确保焦某某、焦西村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该村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2018年9月5日,为焦某某、焦西村住户户籍认定基准日。二、2018年9月5日,为焦某某、焦西村建筑及其他附着物确认日。在此之日后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三、2018年9月5日,为焦某某、焦西村全面拆除开始之日。自此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在一月之内搬离。四、焦某某、焦西村任何被拆迁人都要自觉服从《西安高新区庞光镇焦某某、焦西村房屋征收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尽快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五、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和支持西安高新区建设。对煽动群众闹事、打骂拆迁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焦某某、焦西村拆迁安置补偿由庞光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具体按照《西安高新区庞光镇焦某某、焦西村房屋征收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办理。”三原告的土地和房屋在该拆迁通告的征收拆迁范围内,三原告以该《拆迁通告》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本案中,《拆迁通告》的内容并未对三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综上,三原告的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一)、(八)项、第三款之规定,遂裁定:驳回三原告的起诉
    上诉人程占朋、惠秀丽、程大刚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一、一审法院错误理解了上诉人的诉讼对象。上诉人的诉讼对象是被上诉人以《通告》形式作出的“征收房屋决定”行政行为,不是《通告》本身。而且该《通告》本身包括了“2018年9月5日,为焦某某、焦西村全面拆除开始之日,自次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在一个月内搬离”等实际要求上诉人拆除房屋、限期搬离的内容,以上内容已经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可诉性。二、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通告》的实质内容是房屋征收决定,目的是为了征收上诉人的房屋,且上诉人房屋应被强制拆除,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已经产生实质性影响,具备可诉性。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通告》是征收上诉人房屋的唯一法律文书,并不是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认定的房屋征收过程中的阶段性、过程性的行政行为。该《通告》具有强制约束力。该《通告》明确规定:“具体按照《西安高新区庞光镇焦某某、焦西村房屋征收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办理》”,并附有《西安高新区庞光镇焦某某、焦西村房屋征收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被上诉人也是按照《通告》对上诉人房屋实施征收并强制拆除。因此《通告》本质上就是具有房屋征收决定作用和效力的行政行为,其完全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的。且该《通告》已经明确了征收的范围,而且限定了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安置协议、搬离现场,可见该《通告》已经完全具备了征收决定的要素。该《通告》不仅是启动案涉项目征收工作的中公示告知行为,其导致了上诉人房屋于2018年1月8日被强制拆除的后果,已经产生了强制约束力。在没有其他任何法律征收文书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正是依据该《通告》对上诉人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该通告实际就是征收上诉人房屋的法律文书,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故上诉人提起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三、上诉人对案涉《通告》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上诉人对案涉《通告》提起的诉讼不在这四种情形之列,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特别是在上诉人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上诉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对该《通告》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但法院在没有开庭审理、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径行裁定驳回起诉,使上诉人落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却没有司法救济途径的境地。这显然于法不合,且显失公平。综上,上诉人对案涉《通告》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陕7102行初2249号《行政裁定书》;2.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被上诉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庞光镇人民政府在本案二审中未答辩。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4年12月3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土地件陕政土批[2014]308号《关于户县2014年度第七批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户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XX镇XX村、XX村XX组31.213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2015年5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土地件市国土字[2015]第349号《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户县2014年度第七批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转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4]308号审批土地件。2018年7月18日,户县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土地件县国土字[2018]11号《转发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户县2014年度第七批次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4]308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市国土字[2015]349号土地审批件批准,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在户县XX镇XX村、西焦将村、XX村XX组范围内公告了《关于户县2014年度第七批次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方案的公告》[县政告字(2015)26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年)第39号]。2018年9月5日,西安高新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向被上诉人庞光镇政府作出《关于庞光镇焦某某村焦西村拆迁工作的通知》,要求被上诉人依据陕政土批[2014]308号、市国土字[2015]349号、县国土字[2018]11号相关文件,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焦某某村和焦西村的整村拆迁工作。2018年9月5日,被上诉人庞光镇政府作出《西安高新区庞光镇焦某某、焦西村拆迁通告》(简称《拆迁通告》)。2018年10月29日,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拆迁通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2019年1月8日,上诉人的房屋均被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所诉《拆迁通告》内容系在征收上诉人所在村组土地过程中对拆迁安置补偿等作出的安排,以《拆迁通告》形式向相关人员告知拆迁安置补偿相关事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所在村组的土地已经省、市、县三级政府作出土地审批件同意征收为国有。因此,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被诉《拆迁通告》对上诉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雁
                                                                                            审判员杨娜
                                                                                            审判员柴苗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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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57255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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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听雨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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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4 15: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膜拜神贴,后面的请保持队形~
发表于 2019-8-5 06: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发表于 2019-8-5 07: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通告》对上诉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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