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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5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印发,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命名,一般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者汉译外语词语命名,一般不以行业、企业单位名称命名。# s& c6 M3 A) p
根据《导则》,道路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健康简洁,符合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所指称道路的功能类别属性。道路命名,其专名应当遵守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规范有序、易记好找的原则,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向指位功能。采词应坚持与时俱进,服务于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体现时代精神风貌。为保护、传承历史地名,应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充分挖掘地名历史文化内涵。5 J+ E9 s. |& Q+ R2 Z
禁止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宣扬封建权贵色彩以及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命名。一般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者汉译外语词语命名。一般不以行业、企业单位名称命名。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新建道路名称在全市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市区内的道路名称不得重名、同音,确保道路名称指位准确。, j5 P/ F# _9 n1 F
采用序列化命名时,一般应以钟楼为中心、向外辐射的方式命名,序列化命名应控制在个位数,并与区域道路序列化命名现状保持一致。用字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或废弃的简化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不得使用纯数字序词(城市环路除外)。' j' r0 a, k4 |$ Z4 K" b3 ^
道路命名其通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保持通名的丰富性,用词要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功能、环境等相对应,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 “大道”适用于宽80米以上(含80米)、长8000米以上(含8000米)的道路。“大街”适用于宽60米以上(含60米)、长5000米以上(含5000米)且较繁华的道路。“路”“街”适用于宽20米以上(含20米)、长500米以上(含500米)的道路。一般采用“路”,当道路两侧商业功能凸显时采用“街”。“巷”适用于宽20米以下,长度不超过500米的道路,一般用于居民地。
* d4 v7 P# }. u4 q! k 道路较长时,可以采用同一专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分段命名时方位词应当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东路、××西路。道路超过10千米时一般需分段命名。走向平行相邻的两条道路,如使用同一专名,采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东××路、西××路。) _) F: N+ a8 B* Z# f0 y" h0 m% @# F
道路名称未经审批,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宣传、证照办理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批的标准道路名称。违反规定审批的道路名称,由上级地名管理部门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使用非标准道路名称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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