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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铁办原主任陈东山一审获刑10年 数十项受贿细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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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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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5 01: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4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西安地铁办原主任陈东山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陈东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 L. \5 h6 F& f: a  华商网讯 4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西安地铁办原主任陈东山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陈东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3 V; h  ^6 x, v( s  2017年3月,一名自称是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称“奥凯公司”)员工的网友在网上发帖,揭开了西安地铁三号线“问题电缆”事件的序幕。同年7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西安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原主任、西安地下铁道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东山决定逮捕。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 z5 C% ]# C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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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山(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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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对陈东山的起诉指控具体为以下内容:/ F- E0 b7 V* R1 L5 Y$ x* x
  (一)2006年,时任中铁九局开发中心副主任李某1经介绍认识陈东山,想要参与西安地铁建设。后于2007年中铁九局中标西安地铁项目,为了感谢陈东山,为了继续和西安地铁公司合作,李某1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三年春节前每年送予陈东山10万元人民币,共计30万元,陈东山予以收受。3 U+ W  L8 N% Y/ u$ T# p8 f
  (二)2007年初,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电气化局西安工程公司”)总经理张某1向陈东山介绍中铁电气化局西安工程公司的业绩,表达想要投标西安地铁项目的意愿,陈东山表示欢迎。2007年,张某1以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成功中标西安地铁项目,进入西安地铁工程项目市场。为了向陈东山表示感谢,拉近关系,以便以后继续中标西安地铁项目,得到陈东山的支持。张某1分别于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以拜年的名义,在陈东山位于西安市凤城二路经发大厦21层的办公室内,分两次每次10万元人民币,共计20万元送予陈东山,陈东山予以收受。
3 ^* Q  @% [, r1 J7 R  ^+ j  (三)2009年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处(已更名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名义中标西安地铁项目。时任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处处长白某,为了能继续中标西安地铁公司项目,寻求陈东山的支持,在陈东山位于西安市凤城二路经发大厦21层的办公室内,以拜年的名义分别于2011年春节前送予陈东山10万元,2012年春节前送予陈东山20万元,2013年春节前送予陈东山10万元,2014年春节前送予陈东山10万元,4次共计50万元人民币,陈东山均予以收受。
  g5 o$ {" p7 G  (四)2006年西安地铁试验段招标,中铁一局中标西安地铁试验段项目标段,朱某1当时担任中铁一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该项目。2008年、2009年春节前,为了和陈东山加强联系得到关照,朱某1两年分两次送予陈东山共计3万元人民币现金,陈东山予以收受。2009年朱某1担任中铁一局副总经理,为了得到陈东山的关照,朱某1于2011年至2013年三年分六次送予陈东山共计12万元人民币现金,陈东山予以收受。前后共收受朱某115万元人民币现金。/ X) L+ z( I# s. ]" p4 j- [
  (五)2008年,时任中铁一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1通过工作业务认识了陈东山,随后向陈东山表达其想要投标西安地铁2号线铺轨项目,陈东山让其正常报名,2009年新运公司以中铁一局资质中标该项目。为了对中标西安地铁项目一事向陈东山表示感谢,并在以后的项目中再争取一些标段,赵某1送予陈东山10万元人民币现金。陈东山予以收受。& T6 _3 O+ U: ]3 k
  (六)2013年春节假期期间,中铁一局集团公司邀请陈东山吃饭,饭后由时任中铁一局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闫某送陈东山回家,到陈东山住宅小区门口后,为了感谢西安地铁公司在电务公司施工过程中的配合,闫某将装有1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手提袋送给陈东山,陈东山予以收受。
4 `# R, q- Q0 O# x$ k% H. E  (七)2013年年中,时任中铁二局陕西分公司总经理肖某1去陈东山办公室找陈东山商谈工程项目事宜,想要为中铁二局在西安地铁4号线项目中争取标段,为了在西安地铁4号线中争取到工程标段,肖某1将装有1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手提袋放置于陈东山办公室送予陈东山,陈东山予以收受。3 }& T6 M3 f+ K; |0 P7 `
  (八)2008年、2009年、2010年春节前,为了能够顺利承揽西安地铁项目,时任中铁四局第七工程公司总经理的李某6三年分三次向陈东山拜年,每年拜年送予陈东山1万欧元,三年共计3万欧元。陈东山均予以收受。
+ U" H! f% d4 J- s- ^  (九)2007年,陈东山去北京出差,时任中铁五局三公司经理张某12和时任中铁五局三公司副总工程师胡某1对其进行了接待。胡某1为了顺利开展西安地铁业务,在陈东山去机场离开北京时,胡某1向陈东山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放了5万元人民币送给陈东山,陈东山回家发现后予以收受。
4 u1 t  s. N9 u( }4 @) J  (十)2007年中铁七局中标西安地铁项目,为了感谢西安地铁公司对中铁七局项目工程顺利开展的配合,时任中铁七局三公司董事长徐某分别于2008年春节前送予陈东山10万元人民币,2009年春节前送予陈东山1万欧元,2011年送予陈东山20万元人民币,2012年送予陈东山1万欧元,四年共计30万元人民币和2万欧元,陈东山予以收受。# a+ ^/ ~# Q) F+ j# _. n9 z1 m2 c' W
  (十一)2008年中铁十局中标西安地铁项目,为了与西安地铁公司搞好关系便于某1十局西安地铁项目工程的开展,时任中铁十局西北公司副总经理朱某2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三年春节前每年送予陈东山10万元人民币,三年共计30万元,陈东山予以收受。. N; B- h- Q' V  S  i
  (十二)2007年中铁隧道集团中标西安地铁项目,中铁隧道集团时任副总经理崔某2为了对他们公司能够中标向陈东山表示感谢,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四年春节前每年送予陈5万元人民币,四年共计20万元,陈东山予以收受。- N+ [) o) Y6 X9 N( m
  (十三)2010年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西安地铁项目,为了加快工程款结算、协调促进工程进度,时任中铁建大桥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地铁项目经理张某6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三年春节前每年送予陈东山10万元人民币,三年共计30万,陈东山予以收受。+ `) U8 H6 O% N) A  A
  (十四)2010年熊某1担任中铁十七局副总经济师兼西北工程指挥部经理,负责监管中铁十七局西安地铁项目,为了在西安地铁招标及施工过程中陈东山不刁难并得到照顾,熊某1于2011年、2012年春节前,分两次与时任中铁十七局第二工程公司副经理杨某2带着共计30万元人民币现金去向陈东山拜年,2011年为10万元,2012年为20万元。2011年春节前向陈东山拜年时,由于熊某1与杨某2从二人所带10万元中抽取100元用于支付出租车费,遂将剩余9.99万元送予陈东山,2012年送予陈东山20万元。陈东山2011年、2012年春节前分两次收受熊某1共计29.99万元人民币现金。4 x1 `. S9 r4 X4 K
  (十五)2008年在西安地铁项目工作过程中陈东山认识了时任中铁十九局轨道交通工程公司副总工程师的王某5。为了继续承揽西安地铁项目、维持市场,对陈东山表示感谢,王某5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逢年过节时每年一次向陈东山拜节送礼,四年四次分别送予陈东山现金20万、10万、10万、20万元,共计60万元人民币,陈东山予以收受。3 N, r7 u8 h1 K" M# p: s# f. T5 \. V
  (十六)2009年在中铁二十局西安地铁项目施工过程中,陈东山检查中铁二十局施工标段现场时,时任中铁二十局第三工程处西安地铁项目经理刘某2认识了陈东山。2012年春节前,刘某2所负责项目工程即将结束前,为了感谢陈东山对该项目施工的支持,刘某2送予陈东山10万元人民币,陈东山予以收受。( x. n, x1 J) H8 F+ n( I( X" x
  (十七)2008年,中铁第五设计院中标西安地铁项目,后于2009年春节前,时任中铁第五设计院副院长陈某3为了能继续和西安地铁公司合作,遂代表中铁第五设计院去陈东山办公室拜访陈东山,送予陈东山5万元人民币,陈东山予以收受。
8 y4 p" e5 H8 U- z4 R% i  (十八)2007年,在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住总)时任西安地铁项目总指挥贾某带领蔡某1和吴某2向陈东山介绍北京住总公司情况,表达他们意欲参与西安地铁项目,陈东山表示欢迎,后北京住总中标西安地铁项目。时任北京住总西安地铁项目副总指挥蔡某1分别于2008年、2009年每年送予陈东山5万元人民币现金,于2010年送予陈东山10万元人民币现金,2011年送予陈东山存有5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一张,四年共计送予陈东山70万元人民币,陈东山予以收受。
9 F+ b, W, L9 o6 s/ M  (十九)2012年,西安众合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监理)中标西安地铁施工监理项目,为了与陈东山搞好关系、公司业务顺利开展,众合监理公司时任董事长谭某分别于2012年、2013年逢年过节前,两年分三次每次1万元,送予陈东山共计3万元人民币现金。陈东山予以收受。
3 J% s' y) A* O. ^  (二十)2007年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与中铁十四局作为联合体中标西安地铁项目,为了与陈东山拉好关系,时任西安第二市政公司经理王某6于2008年、2009年逢年过节前分三次每次1万元,送予陈东山共计3万元人民币现金,陈东山予以收受。
' H1 R. s9 P$ `# C. E  }" g0 \  (二十一)2010年6月20日,时任中铁八局三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某4在贵阳市荔星大楼卡地亚专柜买了一块卡地亚手表(价值8万元人民币),带到西安,在陈东山办公室送予陈东山。  E; Q; K! U( ~! `
  (二十二)2006年9月,时任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公司经营处处长的黄某1,安排经营处赵某5买了一块欧某伽手表(价值2.3万元人民币),黄某1在陈东山的办公室送给陈东山。5 u& Y- I# s9 g$ N* W
  以上两块手表于2017年5月19日,在被告人陈东山的家中查获,同时查获的有欧某伽手表1块、万某龙手表1块,落款为钟某善的书法作品1幅。
0 d/ M5 O. D( u) d6 K3 S- @  v% k  案发后,陈东山家属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上缴涉案款437万元人民币。+ |0 g" |* X. y( f( C. J9 a
  公诉机关依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东山在担任西安地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西安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其对西安地下铁道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承建西安地铁项目施工单位的贿赂款共计440.99万元人民币、5万欧元、手表4块、书法作品1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支出和收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o: E8 q2 \3 ]( A0 J
  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东山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收受贿赂的数额无异议,但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说明。7 |, u6 f( f! i
  在本案的刑事判决书中,还公布了能够证明被告人陈东山所收赃款去向的证据。具体为:/ [- K( O1 ~# n: p1 m7 C7 I
  1、被告人陈东山供述与辩解,证实他收受的现金人民币主要用于购房、装修、买家具等,银行卡有丢失的,有50万的卡交给妻子张某7用于家庭消费使用,外币他自己出国时使用了。) S, E' M7 u, u8 L! G( s
  他先后购买了四套房,包括曲江梧桐苑小区一套、高新枫林绿洲小区一套、北二环未央立交十字也有一套、金浮沱的一套房,装修和买家具主要是曲江和高新这两套房子。另外两套房子应该还没装修,其中北二环的那套房给他儿子陈某4了;金浮沱这套房子给他的继女薛某了。曲江的房子在他本人名下,高新的房子在他妻子张某7名下。2 M% O) i4 S2 J6 O5 P! d$ \
  这四套房子的房款一般都是由张某7去交的,儿子和继女的房款是他们自己负责的,但是他给过儿子和继女钱。1 Q2 S' ]/ T! [; q
  具体收受上面所谈的这些钱他将其中大部分交给张某7了,大概有300多万不到400万的样子,包括那张50万元的银行卡;儿子买房他给了50万元左右,然后儿子结婚、买车还给了大概40万左右;女子薛某买房是张某7告诉他从他银行卡上给划了大概45万左右。他收的钱就是这样处置的。他交给张某7的钱就是让她交房款、买家具、装修、家庭开支等使用。她将钱交给张某7时,没有告诉她钱的来源。交给儿子陈某4时也没有告诉钱的来源。给陈某4大概50万元,张某7不知情。还给了陈某4大概40万元,这个是他和张某7一起给的。9 G) Z7 C9 S1 V
  张某7是如何处置这些钱的他具体不清楚,张某7应该是将他给的钱和他俩的工资染在一起了,张某7在银行老倒腾存款,这些他不清楚,不过买房、装修、买家具、家庭开支都使用着这些钱。* k4 M# i" {( A
  2、证人张某7证言,证实其与陈东山的工资银行卡都是她在管理,陈东山年收入30多万元,除了工资总共能给她300多万元,这其中包括一张50万元的银行卡。她本人这些年的收入总共有100多万。陈东山给钱时一般说是让拿钱家用或买房交款,她存在银行后买房和家具家庭用品。一般她都是和她之前的存款倒成定期存款存到银行了,还买过国债和保险,家庭日常开销也用一些。买的西安曲江梧桐苑的房子和高新枫林绿洲的房子,女儿买房还借过50万元。陈东山和陈某4之间是否有经济往来她不清楚,她也不问,但是作为当父亲的她想孩子如果有困难,应该还是会给支持。陈东山平时在北京出差挺频繁的,其他地方她不清楚,也去过不少国家,还带一些小纪念品回来。
& P5 u6 A6 q8 h7 e  3、证人陈某4证言,证实自己结婚的时候,父亲陈东山给过20万元,买房的时候还给了30万元,逢年过节也会给钱,大概有10万元。给钱的具体时间地点记不清了。给钱时没有说钱的来源。( P$ _9 G" F$ R. i8 e
  4、证人薛某证言,证实自己买房子的时候,用的是她继父陈东山的名额,房子在她名下。房子分三次交款,时间为2013年、2014年、2015年,因当时钱不够从陈东山处借款50多万元,第一次大概30万元,第二次借了20万元。直接刷的陈东山的银行卡。钱还没有还。
) _' p% ]: t& v2 w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东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西安地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西安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相关参与招投标及施工企业请托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0.99万元、欧元5万元、手表两块,折合人民币合计498.49万元(5万欧元约折合人民币46.6万元,手表两块合计10.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正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东山收受欧某伽手表一块(型号12921000,表身号59894087)、万某龙手表一块(表身号7214-PL797212)、落款为钟某善书法作品一幅的事实,仅有被告人陈东山供述为他人所送,非自己购买,但在案证据中没有行贿人证言及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宗指控的财物系被告人陈东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所收受,即无证据证实系受贿所得,故起诉指控被告人陈东山收受欧某伽手表一块、万某龙手表一块、落款为钟某善书法作品一幅的事实不清,指控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陈东山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陈东山收受北京住总集团所送70万元中的20万元为现金的事实,有多名公司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东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对此虽有反复,但其最终亦供述认可70万元中的20万元系分次收受的现金,该节事实清楚,被告人陈东山辩称20万元为银行卡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陈东山所称不认识李某4、收受手表及字画没有印象,与地铁施工无关的理由,因证人均证实其所购买手表是为了地铁工程招标事宜送给被告人陈东山的,侦查机关是按照购表的信息查找到证人,证人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证言,被告人陈东山及其家人亦表示该表不是他们所购买,故起诉指控被告人陈东山收受中铁八局李某4所送卡地亚手表一块、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黄某1所送欧某伽手表一块的事实成立,被告人陈东山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指控被告人陈东山收受欧某伽一块、万某龙手表一块、钟某善书法作品一幅的事实,因无相关证据证实,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陈东山此节辩解意见成立,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东山收受贿赂的时间,起诉指控的被告人受贿的事实中,有被告人在2014年春节收受贿赂的事实,且此节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故被告人关于2013年春节后再无收受贿赂的辩解意见不成立;被告人陈东山关于职务便利的辩解意见,起诉指控被告人陈东山系利用对西安地下铁道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职务便利,并非某一项单一的职务便利,其所述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清楚明晰的,具有审批招标方案、审批资格预审结果,确定投标入围单位等职责,其此节辩解意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陈东山辩称所收受的钱款均系逢年过节拜年的钱,与招投标没有关系的意见,从本案的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陈东山本人的供述均可以清楚的反映出,向被告人送钱物的均系参加西安地铁招投标或施工的企业,被告人陈东山也是在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收受对方财物,且所送钱物数额均较大,已明显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范围,其此节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东山辩称其构成自首的意见,根据卷内证据材料反映,省检察院在对被告人陈东山案件进行初查时已掌握了被告人陈东山收受中铁九局李某1贿赂款的线索,被告人陈东山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不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中铁九局的受贿线索在随后的侦查过程中虽有具体数额上的变化,但该线索开始是清晰明确的,经查证是属实成立的,因此,被告人陈东山依法不构成自首。对于被告人陈东山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起诉指控被告人受贿数额不当的意见,起诉指控第三起犯罪中30万元一节,证据中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虽然对其中30万元的行受贿时间表述不一,但所有证人从决策领导到具体实施者、筹款者等对送钱的时间陈述均一致,证实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收受贿赂的时间是正确的,辩护人认为其中30万元事实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起诉指控第四起犯罪一节,此节被告人供述虽与行贿人证言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但被告人供述自己确实收受行贿人朱某1行贿款,且证人魏某、王某1证言与行贿人朱某1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行贿人在2011、2012、2013年三年,2008、2009两年期间均准备现金用于公司搞经营开发(实际为拉关系、拜年等),与行贿人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辩护人提出的起诉指控属于变相推定的理由没有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起诉指控第十起犯罪一节,此宗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陈东山供述其收受贿赂的经过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差异,陈东山供述是徐某一人去办公室送钱,证人徐某、周某1证言证实是两人一起去送钱,辩护人认为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应予以认定,但综合分析该宗事实证据,可以看出,该宗受贿事实可以认定,因从中铁七局领导的证言、徐某的证言到具体经办的周某1、项目部的两个经理的证言以及财务人员的证言可以反映出行贿款的具体来源和行贿的具体实施过程,相关书证也证实了款项的筹集过程,从提出到筹集再到实施均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中间出现不一致的仅仅是一人行贿还是两人行贿,而证人徐某、周某1的证言稳定一致,相互印证,应确定是两人一同去行贿,被告人陈东山的供述在此节上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认定徐某、周某1一同去被告人陈东山办公室行贿与卷内证据证据相符;至于辩护人提出的不应认定的理由,因被告人与证人对于收受贿赂款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且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故该事实不属于没有证据证实及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导致事实无法认定的情形,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起诉指控第十二起犯罪一节,辩护人提出此宗事实中2009年的行贿款来源上存在矛盾之处,即借款人是在过完年后才借的款(1月26日春节,1月28日借款),因此,此节事实中这5万元不能认定,经查,卷内书证显示,证人是在2009年1月18日借的款,不是1月28日,借款是在当年过春节前,不存在借款在后的情况,辩护人对证据的审查存在疏漏,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起诉指控第十五起犯罪一节,此宗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在送钱的细节表述上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时间(证人证实四次中有2009年中秋节、其他时间是春节前,被告人供述全都是在春节前;证人证实每次都是在晚上去,被告人供述每次都是早晨上班前)、钱款的包装问题(证人证实每次都还有烟酒,被告人供述只是在最后一次有烟酒),证人证言自身存在矛盾(证人王某5自述材料中谈到2009年的时间与笔录中所谈时间也不一致,端午节还是中秋节),其真实性存疑,证人证言中存在推测性语言等,对于此宗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应予以认定。对此,首先是被告人对在四年中基于职务便利收受中铁十九局王某560万元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证人对于在四年中为了搞好关系及谋取利益向陈东山行贿60万元没有矛盾性的陈述;其次,对于行贿款的来源,证人证实是一致的,属于出卖废旧剩余施工材料的款项,因属单位小金库,没有保存相关账务资料,符合实际状况;对于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中细节的差异,不影响该节事实的成立,被告人陈东山在主持地铁工作期间收受贿赂次数较多,产生记忆上的差异应属正常,但其差异并不是根本性的矛盾差异,也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导致产生定案困难,且证人证言对时间及款项来源的证实是一致的,也不存在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之间出现了根本性的矛盾之处,因此,检察机关指控的此宗犯罪事实应予认定。起诉指控第十八起犯罪一节,此节事实在被告人陈东山对此的辩解意见中已论述清楚,不再赘述;起诉指控二十一起、二十二起犯罪一节,在被告人陈东山对此的辩解意见中已作出论述,不再赘述;辩护人关于起诉指控被告人陈东山收受万某龙手表一块、欧某伽手表一块、钟某善书法作品一幅一节事实的意见,因该节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该节辩护意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东山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意见,如上所述,因被告人陈东山依法不构成自首,属于具有坦白情节,因此对被告人陈东山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的其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经查,被告人陈东山主动退回赃款现金437万元,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陈东山系初犯,在长期工作中也多次获奖等情节属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成立,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 e4 d7 k7 X0 ]  [- h1 I& J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 ?/ R* c% E
  一、被告人陈东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6日止。)( b9 A1 s/ k- B# x' \9 E( @2 {
  二、本案扣押的被告人陈东山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9 r& c. ?3 T  x7 {2 `: x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陈东山违法所得61.49万元。+ P& {8 R' E4 e- c9 _# S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来源:华商网
发表于 2019-4-25 07: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发表于 2019-4-25 14: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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