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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男子被人塞后备箱 小伙为救父亲逼停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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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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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

发表于 2018-12-9 23: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

2014年9月23日,父亲被人强行抬上一面包车后备箱,李某为了救父亲,驾车逼停面包车并用脚踩坏面包车挡风玻璃,同年10月31日李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捕。2016年1月,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2016年8月西安中院发回重审,2017年7月长安区法院经审理改判为无罪。

今年6月,长安区法院决定向李某赔偿441天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万元。8月,西安中院追加长安区法院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因李某不满提出申诉,12月5日,省高院再审了李某的申请国家赔偿案。

主讲律师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朱长江

■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伟

事件】

父亲被强行带走

他为救父开车逼翻面包车

2014年9月23日,时年22岁的李某在家和朋友聊天时,其母接到一个电话,随后告诉李某其父被人打了,特别严重,李某就赶紧开车带朋友和母亲一起去找父亲。昨日,李某回忆说,到现场后他看见父亲被几名男子抬上一辆白色面包车的后备箱。“他们的车准备起步了,我就赶紧开车追上去。”追车途中,李某逼停了面包车,面包车侧翻。“车翻后,我用脚把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踏坏,之后把后备箱拉开,看见我爸坐在那儿用手捂住头,头还在流血”,李某回忆说。

李某说,之后父亲被送到医院,他则被带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后离开。李某父亲说,因为有人施工占用他们的土地,他去沟通时与施工方发生口角,才出现了李某看到的那一幕。

2014年9月29日,李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同年10月31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依法逮捕,2015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我一直觉得自己没罪,作为儿子看到父亲被人抓走,第一反应肯定是先救人,要是被抓走的是陌生人,我应该还算见义勇为。”李某说。

审理】

改判无罪后检察院提起抗诉

被中院裁定撤回

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面包车侧翻后,没有直接救人,而是将面包车的挡风玻璃踏坏,造成财物损失,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6年1月25日,长安区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忠车辆损失费等费用合计6610元。李某不服,上诉至西安中院。

2016年8月30日,西安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长安区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2017年7月5日,长安区法院再次审理认为,李某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防止其父亲可能遭受的人身损害,客观上车辆损坏程度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故不构成犯罪。对李某忠的车辆损失,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作出判决,李某无罪。

2017年7月7日,长安区检察院向西安中院提交刑事抗诉书,检察机关认为,李某主观上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李某在追上面包车明确面包车行驶方向后,没有报警,反而将车内人员包括其父亲的安全置之度外。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2月27日,西安中院认为,李某主观上是为了防止其父亲可能遭受的人身损害,客观上李某忠的车辆损失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抗诉。

从案件发生之日起,经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441天,最终被判无罪。

索赔】

申请精神抚慰金100万元误工费20万元

被驳回

今年3月,李某向长安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据他说,自己从出事起到2018年2月一直没有找工作,“因为案子还没彻底结束,害怕影响工作。”

6月4日,长安区法院经查明后认为,李某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为441天,该院应就李某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损失赔偿125570.34元(国家2017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84.74元*441天)。并认为该院不存在致人精神损害的情形,也未对李某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驳回李某申请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家人上访误工费20万元、取保候审期间损失105780元等费用,及要求消除影响、赔情道歉、恢复名誉的国家赔偿申请。

李某的父亲不服此决定,并向西安中院提出赔偿申请。

2018年8月14日,西安中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确认,李某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441天,给其造成精神损害,长安法院应当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且李某因无罪被长期羁押,其身体和精神承受了巨大压力,工作、生活受到了实际影响,应当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酌定长安法院向李某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昨日,李某说,“12月7日,长安法院给我家人打电话,让我们去法院接受赔礼道歉,但我爸不同意。“

据了解,事后,李某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在12月5号已经开庭审理。

说法】

李某行为应属正当防卫

国家赔偿有具体标准

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情理法规、关于国家赔偿到底该怎么判定?

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

李某行为应属正当防卫

韩朝泽认为,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李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李某为了其父亲的人身安全,所采取的措施或者手段都没超过刑法上的必要限度,所以我更倾向于李某的行为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构成犯罪。”

朱长江认为,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他人控制李某父亲在先,李某父亲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并且李某的行为也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李某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其应无罪。

检察院抗诉属正常履行职权

宋伟说:“案件定性前,对于同一个事情的确的会存在不同的认识,检察院认为其构成犯罪并提出抗诉,是在合理地行使职权。”

韩朝泽认为,抗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院的职能,如果检察院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畸轻或畸重,都可以通过抗诉程序要求法院纠正。检察院的抗诉是检察院履行法定职能。

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

误工费等费用无法律依据

韩朝泽称,根据相关规定,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对于李某家人上访误工费、取保候审期间损失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酌定长安法院向李某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恤金,从法律层面上相对比较公平,。

朱长江解释称,我国目前采取法定赔偿原则,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方式和金额支付赔偿金。申诉费等损害虽然实际发生,但因未纳入法定赔偿项目,通常难以获赔。

宋伟说,我国对于国家赔偿精神损失赔偿这部分内容有明确的解释和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有的案子因为社会影响较大的,以及其他情节比较严重,最终精神损失赔偿突破到了60%,但也是个案,大部分都是遵循赔偿标准的。”(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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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0 08: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楼主!
发表于 2018-12-10 09: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儿子,大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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