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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拆违法律事儿:规划审批权、项目准入权上收,区县权力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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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杏坛小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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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3 12: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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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同权,这是人们经常说的一句话。市县同权,指的是县级政府和市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权相同。这在宪法中,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限定的权限,管理一系列行政工作。
       实际上,宪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上级领导下级,不是实质上的同权。
       在秦岭保护上,市政府和县政府的行政管理权,打破了名义上的同权,县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减少了。
       2006年8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秦岭北麓及环山路区域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各区县秦岭北麓新环山路以北1000米以南区域,所有建设项目(村民建房除外)的规划许可(审批)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该通知,把过去县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权力,上收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政府行政管理权减少。当时,尚没有法律规定这样做。
        2013年省人大批准西安市人大常委会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二)负责办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准入手续”。从此,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了秦岭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权,并授权决定项目准入权由市秦岭办行使。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西安市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项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特定活动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符合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秦岭保护区建设项目项目准入权、规划许可权上收市级行使,县级政府没有决定权了。这样的上下级行政管理权力配置在其他领域没有没有先例,显示对秦岭保护的特别重视。
       有权力,就有责任。秦岭违建,如此泛滥不堪,秦岭管理机构、规划主管部门能逃脱关系吗?批准项目的机关,能逃脱关系吗?未作为?还是有作为、乱作为,充当违建的保护伞?现在,给公众怎么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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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镇海神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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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3 13: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问有力,依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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