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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民政局反复诬告我的迷雾,兼谈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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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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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9 10: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曹志杰,专业是化工(发酵),工程师职称。                                                      
1988年,户县民政局下属“社会福利溶剂厂”为了解决技术难题公开向社会招聘科技人才。经层层选拔筛选,曾历任国家大型酒精厂骨干,多家化工,酿造企业,身在外地的我,被选中召回并签约,约定技术承包费10000元,预付3000元,约定指标全部达到后再给付7000元。经努力(期间我被任命为副厂长)1990年底,约定指标全部达到,但欠我的7000元却没有兑现。当时,产品滞销,工厂号召全员推销并订有奖惩制度。  
我也介入了销售而且成绩不菲。我销售近百吨,货款全部收回,可是厂里欠我的合同款7000元钱却一直不兑现,推诿的理由是没有钱。很巧,我又销了两批,回款7500元,在向厂里交款前,我心里想厂里不是说没钱给我支付么…于是提出用此款给我兑现尚欠我的合同款项一事,结果遭遇酒精厂领导以及民政局领导拒绝,在据礼申辩时,发生了因合同难以兑现引发的争吵。争吵后的结果,可能是当时另领导下不来台。。。。——就是这个情节,我被以挪用公款罪举报、关押。还好,被审查17天,检察院做出的结论是“经济纠纷“,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主持结清了厂方欠我的7000元钱。此事也就算画上了句号。时间是1991年5月。时户县检察院检察长是史殿佑,具体办案是副检察长张永茂(二人写有证明材料)。
不知怎么回事,到了1995年3月,四年前已经结案的“经济纠纷”在没有任何新内容的情况下,又变为“挪用公款罪”被检察院公诉,户县法院判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随后立即开除我党籍,厂籍。从以上事实不难看出,这是一起有预谋,抱着打击报复思想,蓄意已久的阴谋和诬陷!我申请再审,在2005年,西安市中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宣布我无罪。
同一事实,户县检察院为什么出尔反尔呢?
我对溶剂厂是有贡献的,却被诬陷为“罪人”, 其实,由于案情的是非颠倒,反差太大,我太冤枉,政府机关里为我鸣不平者大有人在。  
我从有关人士处获悉,检察院压根儿就不同意起诉,有记录的,检察长说是王XX(县长)逼的他…我将这些情节向政法委段侠书记反映,段侠书记十分重视,迅疾派王治国科长进行调查,结果属实——这算什么事?极有正义感的段侠书记还給户县法院写了建议重审的函。
从户县检察院(94)经立字第05号立案决定书可以看见是户县民政局举报我“挪用公款”——没有新的事实,应属诬告;若拿几年前已有结论的“经济纠纷”举报,除不实外,对于检察院而言,则违反了“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理何在?法何在?请户县民政局和户县检察院予以解释。在这里,试想想,民政局与户县酒精厂曾千里迢迢,不惜从外地接回我参与设计,构建其名下户县酒精厂,而后又公然违背合同后所做的如此手段,真的见证了古语,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角色!
           户县民政局溶剂厂退休干部:曹志杰
                          2018年8月18日   联系电话1363023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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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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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19 22: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证据均在整理中!不日将上传至贵网此处!在此,也说下户县民政局下属企业户县社会福利溶剂厂的某些领导竟然和当年民政局领导一起打击报复,恶意纵容,在某种见不得光的私心交易下,抹杀了党性原则,更给如今的党政机关带来了莫大耻辱。在一而再,再而三的以权谋私,隐私舞弊,打击报复我的同时,致使一个好端端的企业倒闭。更有甚者,当年参与并诬陷我的现如今已73岁的张明君,依然坐镇户县社会福利溶剂厂,而如今的户县民政局,在接到我投诉申诉信件后,依然无动于衷,消极推诿。如此的工作态度,是对党性原则的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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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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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0 20:04:11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窝囊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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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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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20 21: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遇见当初蛮不讲理的领导,和当年一手遮天的上级,还有如今依然把持户县社会福利溶剂厂的领导,民告官的路途,依旧遥远!但争锋相对涣散的,消极怠工的职能部门不作为的行为,我依旧坚持真理,邪不胜正。拿着法院最终判决的正义之剑,刺向老虎的屁股,别说老虎屁股摸不得,如今,在习近平主席的指导下,我得拨乱反正,把正义之剑,刺向贪赃枉法的老虎屁股!就因为当初如此的窝囊,所以才把相关证据已于3个月前给了户县民政局,这么久了,依然没有消息,随后我又把相关问题转达给市委组织部,逐级上报,我依然坚信,在习近平主席的反腐斗争中,老胡屁股,百姓也能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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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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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1 14:04:24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说理,有冤诉冤,老虎最近害腰间盘突出严重,屁股尽量少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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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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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25 09: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且看我荣誉满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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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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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25 12: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支持欣赏!所有问题,正在逐一申诉!谢谢版主,网站提供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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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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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5 18: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判户县法院认为,曹志杰被开除的处分被撤销后,其开除其间的工资属于行政部门落实政策范围,不属于户县法院管辖范围。曹志杰与溶剂厂自愿达成协议,该协议中关于养老保险全部由个人承担的约定违法,其余部分是有效地。故曹志杰要求企业承担应由其承担的养老保险金10212.89元应予以支持。对工资部分,因曹末提供劳动,其要求溶剂厂支付工资缺乏合法依据。推迟退休,并非企业过错,其要求企业承担没有补发的退休金没有理由,降温费,取暖费属于落实政策范畴,故不予支持,遂判决,1,户县社会福利溶剂厂向曹志杰支付应由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及利息10212.89元,2,驳回曹志杰其余诉讼请求!- f' M. M% {% w5 ]7 U
     曹志杰上诉至本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曹志杰上诉提出其与溶剂厂所签订协议是为了办理退休属于无奈所签,故不是其真实意愿,其末提供劳动,是因为错误开除造成的,企业应当支付工资。户县民政局作为国家机构,参与并指导溶剂厂对曹的处理事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8 ]2 W+ T; Y- _: w3 Y; W/ n
     溶剂厂上诉提出,2005年与曹志杰签订协议,按照约定,其已为曹志杰办理了退休手续,2010年曹提起诉讼,认为协议无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也丧失了对协议的撤销权,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调离,不是其单位的职工,其没有义务为曹缴纳养老金。
  X2 r8 v: ~$ n- S. @% ?- y/ S     经审理阐明,原审法院户县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双方在上诉中,对一审判决的认定事实末提出异议,本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 O9 a& K# H  G     本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曹志杰在1992年8月前任溶剂厂副厂长,故其无可争议的是溶剂厂员工。1992年8月26日,民政局下文调曹到户县社会福利企业总公司工作。但因曹没有办理调离手续,溶剂厂及民政局对调离文件末执行也末提出异议,故曹志杰应为溶剂厂职工,(这一法律关系不以曹被错误开除而改变),溶剂厂应按照法律规定为曹办理养老保险。曹志杰被开除其间末向溶剂厂提供劳动,虽然不是溶剂厂造成,但也并非曹志杰的过错,依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溶剂厂应向曹支付生活费,故曹志杰要求溶剂厂支付工资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可予部分支持即将支付工资部分改为生活费,溶剂厂以曹不是单位职工不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驳回曹志杰要求溶剂厂支付工资的诉讼不当,应予以改判。在一审期间,溶剂厂并末提出曹志杰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末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溶剂厂以曹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予采纳。溶剂厂末按时给曹办理退休手续,造成曹达到退休年龄后从2002年8月到2007年2月无法领取退休金,对此,溶剂厂应当承担支付这一时间段生活费的责任!从户县民政局给曹志杰下调令的事实来看,曹志杰应为民政局的局管干部,故户县民政局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溶剂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驳回曹志杰要求溶剂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改判,依照陕西省企业支付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 B( m" m% y' y2 C& Y# `     1,维持原判第一项即溶剂厂向曹志杰支付企业应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及其利息10212.89元。
; H% P8 E2 g3 i2 e: e     2,撤销原判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B. k- `9 N% \  r     3,溶剂厂支付曹志杰1994到2007年2月生活费(按照最低工资的75%计算)共计42975元,户县民政局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10元,有溶剂厂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判决书内容陈述了曹志杰被错误开除的事实!括号内的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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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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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25 22: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以上判决书,当事人履历以及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证书,以及各种证据看出,实属冤案。职能部门更应该实事求是,拨乱反正,给以往的错误控诉纠错才是!一错再错,知错不改,不做自我检讨,有愧于法律严明,更无从说起党风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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