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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管不住行贿的吴一坚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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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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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5 14: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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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图片_20180625140427.jpg

魏民洲受贿案宣判,涉案金额上亿元,央视新闻披露了给魏民洲行贿的11人名单,大都是陕西本地响当当的人物:

行贿11人
1 I$ _- u' D; R( I* ?2 s/ w6 a0 u1、金花投资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吴一坚;

微信图片_20180625140437.jpg

据报道,魏民洲通过吴一坚攀上了令计划。令计划妻子谷丽萍曾任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总干事,吴一坚则担任了YBC的创业导师。令计划落马后,吴一坚曾被协助调查。

2、西安旅游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李大有;

微信图片_20180625140443.jpg

去年7月,李大有与西安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赵红专同日被查。去年8月,李大有被“双开”。“双开”通报称,李大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政治攀附,捞取政治资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纪律,利用与魏民洲的利益交换关系,干预和插手组织人事工作,为自己积累政治资源。据工商资料显示,魏民洲的妻弟张亚杰还曾在西安旅游集团下的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监事。

3、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总经理孙玉玺;

据报道,孙玉玺曾帮助魏民洲诬告地方官员,另有知情人透露,孙玉玺曾在魏民洲的帮助下当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据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祝作利受贿案庭审显示,孙玉玺也曾向祝作利行贿。祝作利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及相关单位在获取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审批、职务晋升等事宜上提供帮助。

4、陕西榆能集团原董事长王荣泽;

王荣泽为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2013年10月,王荣泽被开除党籍。通报称,王荣泽在履行榆林市榆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责,担任榆林市榆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2016年11月,王荣泽获刑11年。他被指受贿人民币1082.377万元。

5、陕西鸿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世春;

王世春为陕西鸿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据报道,王世春与魏民洲私交甚好,魏民洲曾带领商洛市委班子成员为王世春在山阳县的老家修建祖坟立碑题词,后因王世春涉案被查,魏民洲连夜派人将题词墓碑砸毁。

此外,工商信息显示,王世春还与魏民洲的妻弟张亚杰在2009年7月共同注册了陕西山福源实业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已注销。

6、陕西必康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宗松;

7、陕西万众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五亮;

8、西安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总经理韩继明;

9、陕西定边县宇田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魏云章;

10、陕西聚恒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法人代表王恒胜;

11、张立今,未检索到相关信息。

这11位行贿者中,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总经理孙玉玺颇有特色,他给两人行贿——祝作利和魏民洲。

行贿罪有何规定
: K1 j, i5 x' p1 {8 c" O& n昨日,华哥论剑推出《魏民洲受贿上亿,送钱的11人都是谁?》一文后,引起读者关注,有读者询问行贿者是不也应当承担责任,法律上关于行贿罪有何规定?) P6 H5 W( w7 A
小编咨询了陕西著名青年律师赵良善。
5 F' ~, \( s8 I9 ]3 \, `. X赵良善认为:受贿与行贿是对应的,没有行贿,哪来的受贿。行贿人也逃脱不了法律责任。: @& H5 s" z4 {# E- x) ~
《刑法》第389条的规定:
8 f" E* N) L$ s' r& p( o* l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 U! S. x5 U3 c9 s- @《刑法》第390条规定:
  Y6 s% b  g% t. s/ W1 U. u# P9 @$ X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针对上述《刑法》第39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规定。 其中第二条规定:0 P$ }" b) V8 [7 G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解释》第四条规定:& g1 w* x" t0 ?; ~* w% }: W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陕西著名青年律师赵良善说,基于以上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司,向魏民洲行贿的11人的行为如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就可构成行贿罪:
# S4 u- u6 J. X7 v$ C. s(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1 [- u1 _  H' I! [1 ?1 [: j1 u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u1 M3 R& A% y% R5 H, [  f' u; p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 K- K; ]% r7 s& C. W% g' c* ?(4)数额较大(即达到上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

行贿者普遍没被追责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即构成行贿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上述11人,给魏民洲行贿1亿多元,人均下来近1000万元,应该说,数额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已经够上行贿犯罪中的重罪了。
! j0 u& g( |# \+ ]! ]; V但是,非常遗憾,暂时没有信息表明,这些行贿者因为行贿被追究法律责任。
: Z3 A6 S4 T* M9 G6 r! d0 X其实,行贿者被忽视这一现象,不止陕西存在,在魏民洲案件中存在,在全国范围也普遍存在。十八大以来落马的100多个副省级以上官员中,尚且没有见到行贿者被判刑。; N0 Z; Y+ X: D1 ^" g
老虎本人行贿,倒有几例被判刑,如:
. R1 a+ F/ b" Z# }* a' O# O* R2 k- x# c给令计划行贿760万元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潘逸阳;
' @5 L0 Q  {$ |/ B! M0 F4 b给令计划行贿60万元的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原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
  }5 X& a6 Q2 v/ P% ~  q给令计划行贿89万元的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 P  C/ T$ {- A+ a+ V
给周永康行贿78万元的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 ;
8 _0 t9 L( v& T/ }指示手下给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0多万元的天津政协原副主席、天津市公安局长武长顺……
' t. y) p; k- T9 y# I1 S也就是说,行贿罪貌似仅仅被用在“老虎们”的身上,而给老虎们行贿的普通商人,没有因为行贿罪而被判刑的。" _3 y. D( r2 H6 }, P
这是不是有点奇怪?

微信图片_20180625140457.jpg

查处行贿有些难
+ E& [/ M- Z5 Z- }% \* U       为什么普通商人没有因为行贿而被判刑呢?其实有文章对此进行过分析——法律上,行贿罪规定应修改完善% t" w- a% j2 \. Y. n$ `) Q) N
       近年来,中央到地方惩治腐败既打“老虎”、又拍“苍蝇”,对腐败分子形成了高压态势。但是,在腐败案件查处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重查处受贿、轻处理行贿的现象。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在每一起贿赂腐败案件中,正是行贿者与受贿者的紧密结合,才上演了一出权力与利益的丑恶联姻。2 Y% b* B/ z+ q8 t4 O7 @
首先,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影响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当前贿赂犯罪的手段、方式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表现出一些新形态,但立法和司法解释却没有与时俱进,致使一些日益突出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惩治。如对行贿犯罪和馈赠行为的界定不明确,致使行贿与礼金、“红包”之间难以区分,定罪处罚争执不休;对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界定不明确,如此种种,都易被行贿人所利用成为逃避惩处的“盾牌”。5 q# q- P) \; R7 O" d# a
        情感上,正视“东郭先生的恻隐”
+ R) n2 q1 _4 I+ @        行贿者的“幸运”不仅仅在于逃脱了法律的惩处,还在于得到了社会心理的宽容。相对于对受贿官员的切齿痛恨,民众对处于“同一腐败链条上”的行贿人的心理,要复杂得多。有的人认为行贿者自身也是腐败的“受害者”,迫不得已,情有可原;还有的人不以行贿为罪,反而视行贿为办事的敲门砖,经营活动的润滑剂,市场竞争的杀手锏,善于行贿、善于“公关”甚至被认为是“有能力”的表现。
) F0 ?* q- }/ q8 e1 B6 }8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亦表示,传统上中国官员处于强势的一方,让人们认为行贿者立足不稳,别无选择。然而我们需要正视的是,为什么一些行贿者要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地去“付出”,因为,最后真正笑得最欢的往往是他们。从经济角度上来说,受贿者因为受贿而让渡的巨额国家资财最终都流入了行贿者的腰包,这远远超过其行贿的成本。
# y, D2 G: [1 s, V/ A        原创: 椰子王  华哥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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