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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租赁划拨土地的体育场用地,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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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3 16: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嘉禾工体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2
  
  
浏览: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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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申字第38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嘉禾工体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红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昊,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职工体育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原浩,主任。
      委托代理人:沈民,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启虹,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职工体育服务中心职员。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江腾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红娟,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嘉禾工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商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职工体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工体育中心)及北京江腾科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3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嘉禾商贸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通过欺诈手段对申请人隐瞒土地性质为划拨地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申请人从未将《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土地即北京工人体育馆院内西北角绿地交付给申请人占有使用,但却收取了申请人占地费432000元,明显违反了合同的公平原则。事实上,该土地性质为绿地,上面有草有树,申请人根本无法占有使用。根据合同的公平原则,被申请人收取的占地费理应退还申请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租赁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当然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而交由土地部门处理,对被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根本不可能让申请人因无效合同受到的经济损失得到任何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嘉禾商贸公司提出再审申请。
       职工体育中心提交答辩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按照合同认真履行了义务。被申请人作为土地权属方不可能主动找到申请人开发土地,完全可以独立启动建设的相关申报程序。申请人成立的唯一目的就是向政府部门提交相关报批手续,获得批准后建设该建筑物并与被申请人履行租赁合同。被申请人负责提供申报手续的资料和建成后收取租金。此时历时6年,没有丝毫进展。6年期间土地一直由申请人占有控制。申请人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所谓租赁合同只是一个名称,内容是双方土地和资金合作建设。仅以表面的租赁字样就判定租赁关系是片面的。申请人在利用被申请人土地不能取得更大利益的情况下,就罔顾事实,提出租赁国有划拨土地无效,是一种利用法律逃避责任的行为。
       本院认为:体育服务中心与嘉禾商贸公司、北京江腾科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将划拨土地用于租赁经营,损害国家利益,二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关于返还占地费的问题,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作出的认定亦无不当。
       综上,嘉禾商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嘉禾工体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代理审判员  苏 伟
代理审判员  李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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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殷海通
袁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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