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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金哲宏杀人疑案将再审,被称“吉林版叔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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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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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9 17: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和刘忠林一样,金哲宏今年50岁了,两人都在被吉林高院认定为杀人凶手后持续申诉。不同的是,刘忠林于4月20日被吉林高院再审宣判无罪,而金哲宏重病缠身,依旧在监狱中苦候。
9 g$ X# c+ D% A* t$ h  2014年4月29日,澎湃新闻独家报道吉林金哲宏疑案。金哲宏被认定为1995年一起命案的杀人凶手,被判处死缓,该案无直接物证和目击证人,定罪依据几乎仅是金哲宏的口供,他曾多次控诉被刑讯逼供。
: {7 R# B6 P) \$ {  报道刊发当日,吉林高院官方微博随即回应称,将立即调取该案全部卷宗,认真调查了解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如今已过去4年。
" i5 U( f, L0 ?! j  y* w  金哲宏代理律师伍雷曾于2018年3月会见金哲宏,狱中的金哲宏身患糖尿病、肾结石、心脏病、胃病,只能靠拄拐前行。
+ B, d$ q" S, c: ]- z  鉴于“具体情节”被判死缓
% C. E) x, O( k, [- v/ s- v8 _7 K  1995年9月29日,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北发现一女尸。10月11日,27岁的金哲宏被警方收容审查,后被锁定为嫌犯。
0 L7 w( q3 _  b$ _3 i  从1995年案发到2000年的5年中,该案经历了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金哲宏4次被判处死缓。$ P) Y  L% t9 M+ a$ p, H5 c: n
  多份判决书载明了金哲宏被认定杀人的过程:1995年9月10日17时许,被害人李艺乘火车从双河镇去永吉县城,途中遇到摩的司机金哲宏。李艺出价5元,让金哲宏将其送到了双河镇的邵家村去见朋友,而朋友不在家,金又将其带回双河镇,还将其带至母亲家中为她做饭。金哲宏见李艺“作风轻浮,顿生淫念”,在将李艺送往旅店的途中,将李领至狭空处说:“给你30块钱,咱俩玩一下?”李要价100元,金见其不答应,便将李摁倒在地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李称要上派出所告他,金唯恐事情败露,便将李摁倒,用左腿膝盖压住李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过了五六分钟,看见李没气了才放手。其后,金哲宏把李艺放到自己的摩托车后座上,将李艺抛到了铁道附近的一处泥沟里,并用泥土等掩埋。
  p8 m2 f' e; S  第一次开庭,金哲宏当庭翻供,否认杀人。金哲宏说:因为价钱没谈拢,李某并没有乘他的车,更不存在他杀人。吉林市中院则认定金哲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缓。金哲宏上诉。) u+ g: G" m. [
  1997年,吉林省高院撤销金哲宏案一审判决,发回中院重审。
! j5 H, H2 \; H) `5 l3 u  重审后,吉林市中院依然认定金哲宏有罪,判处死缓。此后,省高院再次发回重审。经过第二次重审后,吉林市中院仍判金哲宏死缓。吉林省高院没有再将案子发回,于2000年8月维持了死缓的判决:“本案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但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酌情从轻判处”。
3 b1 a* m6 M9 M2 j  `4 A+ n  这与刚获无罪的刘忠林的死缓判决相似。刘忠林案一审判决显示,“被告人刘忠林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予从轻判处”。但不论是刘案还是金案,判决均未就何种“具体情节”做出阐述。( W% o% B& Q* L: g
  案发时间、地点、凶器成谜
5 Y- z  `; C' e. d0 V5 B/ e  代理律师们认为,金哲宏案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直接的物证和人证,多份判决仅凭其侦查期间的认罪口供来认定“犯罪事实”: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鉴定中没有金一个脚印、一根头发、一个指纹或一滴精斑,证据不能证明犯罪人是不是金哲宏。3 _8 b) n+ M" I# b: Y, I

2 k* z: ~8 l3 i. ]+ f  其次,在作案时间上,警方及法院始终认定的作案日期是1995年9月10日(旧历八月十六)。对金哲宏来讲,这天很特殊,因为父亲祭日是旧历八月十七,按朝鲜族风俗,金家历年来都要提前一天在八月十六晚摆贡。对此,金哲宏的亲友及邻居的证言,均能证明当天金哲宏带着老婆孩子去了母亲家,不存在他带陌生女孩回家吃饭的事,无作案时间。
" D8 ?* w9 ~7 L1 }" w4 m% m  同时,尸检报告中并未载明被害人李艺死亡的具体时间,其死亡时间仅仅来源于金哲宏的供述。
" s: d" s, z, }8 L8 }  案卷显示,唯一确切表述李艺“死亡时间”的也是第三次一审的判决书:金哲宏自己供称当天19时30分左右,他将掐晕之后的李艺拉到了埋尸地点附近。
0 w1 V8 \- |/ |: X* g6 q# \  该案前两次一审的判决书中均认定,金哲宏作案时,“用木棒打李头部”。但在第三次一审的判决书中,木棒却消失了,变成了其“用左腿膝盖压住李艺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 n" E: d; Q, |8 i& L! m) w
  该案两度因“事实不清”被吉林高院发回重审。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第一次将金哲宏案退回中院重审时,曾发函要求中院查清五大问题:7 ?( W4 G6 U; s
  一、作案动机是什么?二、作案的第一现场在哪里?三、能否确定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日期(时间)?四、卷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情况说明记载,从胃内饱满程度,胃内容物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后一顿饭后半小时至一小时后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后一顿饭在哪吃的,吃的什么以及饭后到被害期间的行动过程搞清楚。五、应进一步确定被告人是否占有作案时间?
* H; L! `4 d; [; ?: o( P  上述疑问至今无解。* `$ Y* F0 f. j  t. Y2 W
  控诉刑讯逼供,疑遭狱侦耳目诱供6 b+ T, B3 t( i8 F
  作为主要证据的金哲宏的供述,在第一次庭审时,便被金哲宏全盘否定,称遭受刑讯逼供。8 d# M. y, y+ l5 Z9 T9 X2 T
  在《申诉状》中金哲宏自述称:“刑警用长绳子把我手背在后面五花大绑给我吊起来开始打我(使用带棱角的烟灰缸砸我),强行逼我承认拉过被害人,我没有承认……我实在是扛不住他们对我惨无人道的刑讯,不得不按照他们逼供的说辞去说……在我多次回答不对时,他们便让我学他们的话去回答。”& o5 I; f* k! W- Q0 M, x5 F
  金哲宏当过三年兵,后退伍返乡。案发前,他身体健康,从照片看风度翩翩。他曾经的代理律师李金星见到的金哲宏与此判若两人,他拄双拐蹒跚而行,脱下上衣,两肩锁骨等处的伤痕清晰可见。
6 }" Z* A8 ]8 w: N  2000年第三次一审判决后,永吉县检察院对金哲宏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是:金哲宏前胸三处疤痕系外伤所致,腕部疼痛与外伤有关,此外伤鉴定为轻微伤。
8 u/ W! V. s7 i* U3 `0 l2 D  与此同时,金案卷宗还显示,金哲宏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试图给家属捎纸条,让家属找人证明他没有作案时间,有刺在锡箔纸上的字条为证。
! z7 v. c( n% s5 O# e! B' h9 ^+ s2 J    永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曾出具《情况说明》称:“市公安局专案科和永吉县公安局刑警队共同办理此案。在办案期间,利用狱侦与金哲宏接触,并逐步取得金的信任。金哲宏被收审以后,心理压力很大,极力想与外界取得联系,写了不少纸条要传出去,因其信任狱侦,所以把这些纸条交给狱侦。”后来,狱侦将纸条交给了警方。! l8 }0 {1 ~5 Z+ v' i
  如今,金哲宏现在患有糖尿病、肾结石、胃病、下肢无力、心脏病等诸多疾病。金案代理律师伍雷、袭祥栋称,金哲宏已失去自由23年,目前在长春监狱“老残监区”服刑,他如今身体状况极其糟糕,几乎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w2 d2 ?: i7 B3 t" }) ^
  2018年5月9日,澎湃新闻从长春监狱工作人员处获悉,吉林省高院已决定再审金哲宏故意杀人一案,通知书已送达金哲宏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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