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秦岭网

 找回密码
 注册

快捷登录

搜索
热搜: 户县
查看: 694|回复: 1
收起左侧

少年被批评自杀身亡,批评者被判赔10万冤不冤?

[复制链接]

185

主题

753

帖子

3992

积分

肆.江湖一剑

Rank: 5Rank: 5

积分
3992
发表于 2018-4-23 21: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起案件,极容易让人联想起“医生电梯劝阻老人吸烟一案”,因为两者的“情节”何其相似。有意思的是,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劝阻吸烟的医生最终被认定无需担责,而批评者杨俊奇却被判赔偿10万元。

近日,“少年被批评后自杀溺亡,批评者被判赔10万喊冤”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 }1 ~& v. B1 L" V8 g3 _
事件始末; b' K$ ?$ m6 a# B
河南商丘民权县男子杨俊奇,因看到同村少年杨壮壮翻越堂哥家院墙,遂抓住他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杨俊奇就说你这样不对,以后不能这样。最狠的话是“你信不信我告诉你妈,让她揍你,你以后再这样要是被别人抓住了,小心别人揍你揭不开(没面子)”。但据证人证言,杨俊奇并未殴打杨壮壮。杨壮壮被批评后离开。

不料,杨壮壮被批评后投井自尽。此后,杨壮壮的父母以儿子溺亡与杨俊奇批评存在关联为由,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俊奇给予民事赔偿。


1 O7 J! v! T8 a) Q法院判决引发争议
% d, j- z# c- \2 X5 o/ d  H. P一审法院驳回了杨壮壮父母的诉讼请求,而二审商丘中院则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认为对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杨俊奇当天对杨壮壮只有教育批评却没有足够保护,从而对其心智造成压力和影响,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判决杨俊奇赔偿10万元。

虽说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但是杨俊奇仍然觉得自己冤枉。

这起案件,极容易让人联想起“医生电梯劝阻老人吸烟一案”,因为两者的“情节”何其相似。有意思的是,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劝阻吸烟的医生最终被认定无需担责,而批评者杨俊奇却被判赔偿10万元。

就这起案件而言,判断杨俊奇是否需要对杨壮壮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应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杨俊奇批评杨壮壮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二、杨壮壮的死亡与杨俊奇的批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杨俊奇批评杨壮壮,商丘中院似是认为,杨俊奇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具有过错。但我认为这一认定有待商榷。

制止未成年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既是对未成年的批评,也是保护。“忠言逆耳利于行”,教育保护未成年人不是让社会纵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及时地制止、教育未成年人更是一种保护。

从杨俊奇的言行来看,完全是长辈教育晚辈的姿态。其使用的语气与词汇,并没有侮辱杨壮壮的人格,也没有出现人身攻击的词汇,很难说违反了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另外,杨俊奇只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并不是教育专家。其在发现杨壮壮擅自翻墙闯入表哥家中后,对其进行正常的批评是人之常情。关照到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使用委婉、恰当的用词,这种要求对于普通农民而言是否过于严格呢?

杨俊奇自始至终都没有使用暴力,也足以说明其目的仅仅在于教育杨壮壮翻墙行为不妥,起因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爱护。

再说因果关系。民法采用何种因果关系认定规则,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通说认为,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

如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则不能认为杨俊奇的行为与杨壮壮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杨俊奇的批评,杨壮壮就不会负气自杀,显然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具备条件性要件。然而,我认为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当性要件。

如何判断相当性,我想就这起案件而言有一个很简单的判断方法。我们可以假设,如果遭杨俊奇批评的小孩不是杨壮壮而是其他的14岁少年,少年会因为杨俊奇的批评而自杀吗?

如果绝大多数的人得出了否定结论,那我们就应该认为杨俊奇的行为与杨壮壮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相当性。即杨俊奇的行为一般而言并不足以导致杨壮壮的自杀,杨壮壮自杀的原因是他的心理素质过于脆弱。

有观点认为,杨俊奇的行为与杨壮壮之死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存在偶然间接的因果关系。我不清楚这里“偶然间接的因果关系”与我们所使用的“联系”是否存在本质区别,但我认为,仅仅存在偶然、间接的因果关系,法律难以就此苛责行为人。

很显然,如果要计较偶然间接的因果关系,那在场的证人也应该就杨壮壮之死承担责任。我完全可以认为,正是因为他们的在场,才导致杨壮壮觉得受到了莫大的侮辱。如果没有外人在场,杨壮壮很有可能不会选择自杀。

偶然、间接等词汇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法律不能因为行为人的正常行为与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偶然、间接的因果关系就惩罚行为人,如此会导致公民人人自危,畏首畏尾。

除了理论原因之外,笔者认为二审判决不妥之处在于其过分加重了公民的义务,实际上会间接鼓励公民,遇事不关己则高高挂起,免得惹祸上身。长此以往,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与正义感将成为空谈。

法律虽然不提倡干预他人之事,但是我们的社会鼓励见义勇为。杨壮壮偷偷潜入的并非杨俊奇家,杨俊奇是出于社会责任感教育杨壮壮,杨俊奇的行为本身是我们提倡的社会风尚。而二审判决一出,等于是告诉公民不要多管闲事,对于社会风尚的破坏作用是无疑的。

杨壮壮之死固然是个悲剧,然而并非所有悲剧都能找人“背锅”。杨壮壮轻视生命,即便家属获得了1亿赔偿,杨壮壮也不会死而复生。关注家庭教育、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是这起案件带给社会的最大警示。来源 | 西风微凉的法律博客

89

主题

1020

帖子

4658

积分

肆.江湖一剑

Rank: 5Rank: 5

积分
4658
发表于 2018-4-24 09: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快捷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秦岭网

陕公网安备 61012502000158号
陕ICP备10002220-1~2号

GMT+8, 2024-4-19 07:50 , Processed in 0.365329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