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
文 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7号
发布日期:2000-7-29
执行日期:2000-8-15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和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
第四条 禁止向学校收取任何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但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学校或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跨学期收费;
(二)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捐资助学;
(三)向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四)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
(五)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
(六)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报刊、书籍、资料和其他商品;
(七)向学生收钱、收物充当勤工俭学收入;
(八)为学生代办各类保险;
(九)其他擅立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要求学校代其向学生收取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推销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其他商品;不得通过开展评比或者竞赛活动及其他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者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行向学校提供经营性服务和擅自项目收费。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陕西省没有这样的规定,落后了。所以学校和教育部门才这样的疯狂。
国家法制机构的不健全,才导致有的人肆意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