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靳应禄 于 2013-2-7 08:15 编辑
; C; |$ s0 m" ~8 l
: x* F* ]3 I) R( w# R5 ?# D" V% K+ {
1 a9 C3 B' p) h3 Y 一笔没有欠据的债务纠纷 通达公司给湖北二汽厂加工配件,二汽厂常用本厂产的新东风牌汽车计价顶帐。 个体户章X想买东风车,却苦于资金短缺,又耽心买不到原装车。经人介绍通过通达公司买东风车,钱可以分期交,车的质量还有保证。章X自然十分欢喜。 依照口头协议,章X在交了部分现金后拿到了称心如意的新汽车。由于尚欠8.4万元,通达公司将购车的发票暂时没有给章X。 章X打算用汽车作抵押贷款来偿还所欠通达公司的购车款和用做跑运输的流动资金。但用汽车作抵押必须要押购车的发票。于是,章X找到通达公司,说明来意后,通达公司表示同意。双方在原口头协议的基础上立了个书面协议,协议中明确了章X贷到款后即偿还所欠通达公司的购车款8.4万元。 章X贷到款后直接从信用社给通达公司帐上汇了6万元,后通达公司又陆续派人找章X分三次讨回了5千元(写有收条)。 此后,尽管通达公司多次着人去讨帐,却一直无果,便将章X诉到法庭。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通达公司的诉求驳回。 通达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委托我当代理上诉。上诉后被发回重审。 重审时,我阐明此笔债务根本就没有立欠据。有协议、信用社记帐凭证以及收据可反映出实际尚欠款1.9万元。可是章X坚持说曾立欠据,说从信用社汇款归还6万元后尚欠的2.4万元是他一次性归还的现金,一手交钱,一手交欠条。又特别强调了一句:他把欠条当场毁了。 我问:依你所说,2.4万元是什么时侯归还的? 章X答:是信用社汇款的第二天。 我问:这么说,你从信用社汇款归还6万元的第二天就将欠债还清了,为什么后来还要偿还5千元呢? 章X否认曾向通达归还5千元事。 我说:你是因为无钱还帐才申请贷款的,既然拿到贷款的第二天就去还债,为啥不一次转帐呢?你的说法怎么证实?明显不合逻辑。 中院发回重审。 重审判章X败诉。章X不服,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庭审时,章X的律师用了很大的篇幅来叙述“谁主张,谁举证”。我答辩时表示完全同意对方律师的宏论,并说:本案大的主张是通达提出的,已举了相关的证据;通达说不曾立欠据,而存在欠据这个具体主张是对方的,举证责任应在对方。 法官显然同意我的发言,随即朝章X发问:你说归还钱后,将欠条当场撕毁,可有证人? 章X回答:有证人。 我当即向法官请求质证。得到支持。 质证时,章X的两个证人的证言破绽甚多,尤其是出了个看似出人意外但仍在人的意料之中的大笑话,那就是该二人的口头和书面皆说章X将钱还给了郭秀华……。 我问:郭秀华是谁?与本案何干? 章X抢着回答:是通达的法人代表嘛! 我忍俊不住笑了:通达的法人代表姓邬,证词为什么要写姓郭? 章X不好意思承认自己将协议上的邬字错认成郭字,以讹传讹,却没话找话说:邬字难写,郭字好写,所以…… 哄堂大笑中,我顺着章X的话开玩笑说你这个章字没有王字好写,你咋不改姓王?然后郑重其事地问:你的两个证人为啥会犯同一个错误? 此时的章X,已是张口结舌,脸带脖子一起红,只好说实话,承认是他让两个证人如是写的…… 二审驳回了章X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1 a4 |0 a8 Y$ q c
后记:这是我成功使用证据胜诉的典型案例。事后,法官曾对我的当事人说,没想到老靳是这么个辩法。不过,说实话,此案完胜,与中院法官的睿智是分不开的——该法官名叫肖刚。
# {( e! [, H7 ~ M, g \( i U" Y
6 e" L6 ^/ L; d6 ~! k A
2 D- M) ?+ ]1 g4 Z
6 `- A; Y( K. q. I2 P1 X# ~
9 C, T z* W2 o$ Z3 j, ?: Z: M4 i3 D) R
: o$ t0 [8 _6 D g+ |3 \1 {+ O- i # R) L" w! d; O$ t7 l5 f3 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