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1至4级伤残津贴1570元/月
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省从2012年12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本次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12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中,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570元的,补足到157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40元的,补足到1240元。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1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1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省人社厅为此要求,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应在2013年2月底前完成。
继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之后,从2013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将调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工资区862.50元/月,二类工资区787.50元/月,三类工资区712.50元/月,四类工资区652 .5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之前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750.00元/月,二类工资区682.50元/月,三类工资区637.50元/月,四类工资区592.50元/月。
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一类工资区标准。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二类工资区标准。周至县、户县执行三类工资区标准。蓝田县,执行四类工资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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