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玩童 发表于 2013-1-11 06:04:45

针对“援交”,法律并无特殊规定。{:7_368:}{:7_368:}{:7_368:}

雨倩雨 发表于 2013-1-11 07:00:40

我嘞个去,我从来没想过这种事户县会出现。女孩请自重。

郁金香 发表于 2013-1-11 08: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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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报人 发表于 2013-1-11 10:48:54

16岁在校女生强迫好友卖淫 被判5年后悔莫及作为在校学生,
    16岁的小丽(化名)不仅没有洁身自好,还强迫同校好友从事色情服务,从中获利。1月9日,法院分别以强迫、介绍卖淫罪,判处小丽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年仅16岁的小丽(化名)是户县某校在校生,2011年11月,在朋友的介绍下,小丽认识了男子张某。之后在张某的重金诱惑下,小丽和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并获利。小丽认为自己找到了一条赚取零花钱的捷径,从此不仅频频与陌生男子约会,还介绍自己同校的好友宋某、王某等与人见面约会。



  去年9月份,小丽让朋友赵某(另案处理)帮忙联系物色合适人员,赵某就以“邀请到户县玩耍”为由,将不知情的西安在校学生小美、小雪骗至户县,在二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迫两人在酒店内从事色情服务,赚得600元。之后,小丽和赵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1月9日,户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小丽介绍并伙同他人强迫少女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由于小丽犯罪时未满18岁,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最终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听到判决结果,小丽后悔莫及泪流满面。

曹户儒 发表于 2013-1-11 18:38:14

赚钱之道!法律空白,人性泯灭!只要赚钱,经济社会体制改革,这,才叫社会变异!

光@腊月十二 发表于 2013-1-12 05:44:21

某学校?不寒而栗啊。为了钱出卖灵魂。我想起了窝吧的那段话:现在的女孩。。。。。。

渭水夕阳 发表于 2013-1-13 09:26:20

{:7_368:}社会造成的!

Litree立升 发表于 2013-1-16 09:53:23

{:7_368:}

晖哥 发表于 2013-1-16 10:35:04

换了的新名词,掩盖不了本质,还不是“卖淫”那会子事!!

额是农民 发表于 2013-1-16 19: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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