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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律师观点之------“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
刘云峰
发表于 2010-3-9 19:24:28
刘律师观点之------“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写入“因工伤残由个人负责”或“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1、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一项制度,“工伤概不负责”的实质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样的合同条款无效;2、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就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和伤残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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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观点之------“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