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法规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法规10月1日起施行9月28日上午,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几乎涉及各个行业和所有用人单位,成为城市建设中一支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广大农民远离家乡,来到陌生的城市,其劳动权益保障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特别是工资被拖欠、克扣的情况尤为突出,农民工讨薪遭殴打、围攻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民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更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要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
为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制定《规定》奠定了良好基础。
《规定》共二十九条,对调整范围、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用人单位的责任、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做了详细规定。规定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建设领域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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