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峰 发表于 2010-2-10 21:34:30

买卖不成忘仁义 毁人财物获刑罚

    2010年2月10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纠集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进行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丁敏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敏与黄海林(已判刑)、朱忠亮(在逃)欲到分宜县双林镇福亮采石场做柴油和工程等生意,在与该采石场老板姚某商议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丁敏等人心怀不满,遂商议纠集人员到福亮采石场砸东西。2009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丁敏伙同黄海林等10余人携带砍刀等工具坐出租车来到福亮采石场,将该采石场的门、窗、电视机、电冰箱、办公桌椅、挖掘机挡风玻璃等物砸毁。经分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10146元。案发后,黄海林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敏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1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留驻欢乐 发表于 2012-10-21 19:01:44

哎,现在人都很浮躁,

maahp 发表于 2012-10-22 09:41:47

{:7_367:}都想干什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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