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永智 发表于 2011-12-1 13:24:13

重婚

本帖最后由 戴永智 于 2011-12-1 13:27 编辑

重婚       王明友是一位英俊的青年男子,出生在秦岭北麓的一个小山村,父亲早年病故,他和姐姐、母亲三人相依为命苦度日月。姐姐王明娥比明友年长十岁,于1990年嫁给原籍河南落户本村的刘恋伦。刘十岁时其母与人私奔,丢下他和十二岁的姐姐及父亲。1988年,刘恋伦的父亲通过熟人关系把全家户口从暂居的秦岭深山中迁到王明友所在的村子。可过了没多久,刘恋伦之父,这位早年妻子私奔既当爹又当妈的苦命人突然病故,刘恋伦的姐姐为方便照顾未婚的弟弟,嫁给本村一位丧偶男人。王明娥和刘恋伦婚后生有两个女儿。2000年,王明娥和丈夫刘恋伦共同张罗,为弟弟王明友订下婚事,办理婚姻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弟媳名叫高萍,是位漂亮的姑娘,2001年高萍生一子名叫王刚。      王明娥夫妇经常帮助弟弟、弟媳料理生活,这种在同一村中,亲戚相帮的密切关系使周围人很羡慕,可谁知这种让人羡慕的关系中,又埋下了让人们难以理解和无法接受的祸根,其祸根是刘恋伦与比他小十五岁的妻弟媳妇高萍暗中有了私情。       2005年五月,刘恋伦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出走,无独有偶,高萍也在时隔几天后,抛下四岁的儿子王刚不辞而别。刘恋伦和高萍,从此五年间没有音讯。2009年,王明娥起诉要求与刘恋伦离婚,刘恋伦经法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王明娥与其离婚。       2010年7月,高萍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明友离婚,因王明友坚决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高萍又隐没不露,音信杳然。这种怪象,使王明友对妻子高萍与姐夫刘恋伦的双双私奔外出鬼混的疑窦得以证实。他从各方打听,才知晓高萍与刘恋伦起先在南方、北京等地打工同居,现又回到西安在某大学承包了学生灶一个卖饭窗口的确凿事实。他俩在外租房均以夫妻名义。这是法律所禁止的“重婚”罪行,可要告他俩重婚,取证的难度是很大的。       王明友把这种情况告诉律师,通过咨询,他采用了一个极为稳妥的办法:向公安机关控告刘恋伦拐卖了妻子高萍,并将刘恋伦在西安郊区某处的居住之地址,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非常重视,立即派员侦查取证。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房东和相邻房客都反映刘恋伦和高萍明确以夫妻关系相称,关系很好,就连高萍的父亲也证明,他女儿高萍和女婿刘恋伦关系很好。当公安人员问及刘恋伦和高萍的关系时,刘恋伦也承认他和高萍同年外出,曾在南方、北京等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五年之久。根据这些情况,公安机关转告王明友,刘恋伦并未拐卖王明友的妻子高萍,并向王明友宣读了调查材料,要求王明友撤回控告以便结案,王明友非常满意的答应了。         事后,王明友请律师在公安机关调取了证据,以自诉人身份把刘恋伦和高萍告上法庭,要求追究两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不公开开庭审理,而刘恋伦和高萍此时又拒不承认以夫妻相称同居的事实,王明友的代理律师当庭宣读了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然刘、高二人仍不认罪。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决定,以犯重婚罪逮捕了刘恋伦和高萍,这对因奸情犯重婚罪的男女被带上冰凉的手铐,送进了看守所,穿上了囚犯显眼的红马甲。过了半个月两被告认罪了,又通过亲戚寻找王明友,愿赔偿四万元,恳求王明友撤诉。王明友看在九岁儿子的面上,违心接收了四万元赔偿费,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并调解王明友和高萍离婚,男孩由王明友抚养。一个发生在亲属间的重婚案件就这样结束了。      作者寄语: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有“禁止重婚。”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和贯彻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这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重婚”就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明知他(她)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之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凡没有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其婚姻关系就不受法律保护,也就不存在“离婚”问题,仅存在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纠纷。行政法规虽然不承认、不保护这种“事实婚姻”,但在刑法解释规定中,对事实上构成重婚的,仍以重婚罪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只要在客观上表现为夫妻关系的,就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刘恋伦和高萍就是这种“事实婚姻”所构成的重婚罪。姐夫挂走了妻弟媳,二人同居犯重婚罪,双双入狱,不但毁了两个家庭,而且败坏了名声,特别是刘恋伦,从小饱受因母私奔而失母之苦,却又亲手制造了使自己孩子缺失父爱、亲外甥丧失母爱的两桩悲剧,这对刘恋伦来说,是触犯了法律,自当绳之以法;对社会来说,他人为地制造了不和谐的因素,对社会生活极其不利。

大山胸怀 发表于 2011-12-1 14: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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