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海蝴蝶 发表于 2010-6-2 10:04:25

婚约解除后女方收受彩礼应予返还

  2009年5月,赵某和邻村姑娘宋某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按照农村习俗订立婚约,赵某给宋某彩礼款28000元,并给其买了部分衣物。2010年2月份,两人出现矛盾,赵某提出退婚,宋某表示同意,但在返还彩礼上发生争执,赵某遂向沾化县法院起诉。
  庭审中,宋某称,按照当地风俗,如果是女方提出退婚,则将彩礼全部返还给男方;如果是男方提出退婚,则不再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赵某首先提出解除婚约,因此自己不用退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宋某接受赵某给付的较大数额彩礼,在婚约解除后,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应当返还赵某彩礼款。宋某称解除婚约是赵某提出,自己不应返还彩礼,其依据为当地习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法院判决:宋某在10日内返还赵某彩礼款28000元。(郑玉旋 付风安)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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